划分涉外民事合同纠纷诉讼的管辖范围
时间:2023-09-16 01:30:07 22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涉外民事合同纠纷诉讼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协议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需遵守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上述五个地点中有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的,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国外的法院管辖。如当事人选择的为境外的法院排他管辖,则中国法院不应受理。

涉外民事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协议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需遵守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上述五个地点中有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的,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国外的法院管辖。如当事人选择的为境外的法院排他管辖,则中国法院不应受理。

涉 外 民 事 诉 讼 地 点 规 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若干意见》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而根据《涉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若本编没有规定,则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因此,涉外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因冲突规范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而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涉及多个因素,当事人应在书面协议中选择合适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并遵守相关规定。但若选择的法院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国外的法院管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也因冲突规范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而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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