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民事诉讼时效
众所周知,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简称时效,是保障权利人运用诉讼程序实现其请求权利的时间效力。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享有请求法院依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的权利。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便丧失了该项权利,尽管权利人的债权不因时效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却失去了法律的强制性保障。也就是说,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虽然债权人仍可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但其仅有诉权而丧失了胜诉权,从而使法定之债转为自然之债。
通过诉讼时效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预防民事权利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敦促权利人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使债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及早了结,既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便于法院对相关民事案件及时正确的处理。
二、诉讼时效期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
---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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