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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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日,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XX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XX法院于20XX年X月X日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经XX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XX市XX事务所为公司破产管理人。
20XX年X月X日,XX法院召集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申请人向全体债权人汇报了XX公司破产情况。债权人会议期间,申请人与债权人并未就破产事宜达成和解协议。
申请人,XX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的工作、调查,现已查明:
1、截至20XX年X月X日,XX公司资产总额为4265351.93元。其中固定资产经评估为:130890元;银行存款为:1,461,299.93元;应收账款为:2673162元。上述XX公司的资产中,可用于清偿到期债务的财产为1592189.93元。
2、截至2011年4月11日,申请人已经确认XX公司的负债总额为3,640,454.80元。其中,拖欠职工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为:371353元;拖欠应缴纳的税款为:48000元;已认定的到期普通债权为:3221101.80元。此外,原公司职工XX、高XX、郑X与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正在审理中,数额尚未确定。申请人已分别支付XX公司员工医保费、四险费、公积金共计人民币114780.61元。
截至20XX年X月X日,申请人查明:XX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1592189.93元,确认的到期普通债权为3221101.80元;XX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XX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宣告的情形,特向贵院申请宣告**睿思华鼎国际公关顾问有限公司破产。
此致
XX市XX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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