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的效力
时间:2023-04-01 08:43:29 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破产宣告的效力为:

1、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2、管理人管理破产企业;

3、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一、所有资产不够还债务怎么办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

二、什么是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

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的内容是,在行使方式上,要求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即视为解除合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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