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程序中,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否则人民法院将直接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关于宣告破产的条件及破产宣告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在破产宣告程序中,如果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破产宣告期间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或者和解、重整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而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负债务,经管理人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人民法院将直接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因此,在破产宣告过程中,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需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宣告程序需要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积极配合。在破产宣告期间,如果没有和解或重整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且债务人的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管理人可以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因此,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并积极参与清算工作,以促进破产宣告程序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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