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
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所有债权视为到期
在破产开始时尚未到期的债权之债权人也有权申报债权,只是在计算债权额时应扣除期限利息。
2.债权人所接受的债务人的清偿无保持力
破产程序一经开始,所有权人应服从破产程序而不得接受债务人的个别清偿,否则债权人接受的个别清偿无保持力。
3.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请求以破产程序满足其债权的意思表示,也是没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手段。
二、破产宣告的实质条件
破产宣告的实质条件如下: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首先到期债务应是对清偿要求无争议的或有明确名义的债务。其次是债务已到期,债权人未提出清偿要求,因此时清偿义务尚未发生,债务人即使无力还债,不能清偿的情况也未实际发生。
3.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4.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三、破产宣告的程序
破产宣告的程序如下:
1.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
2.法院受理宣告破产的申请并通知相关利害人。法院受理公司宣告破产的申请后,应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的,视为主动放弃债权。
3.法院对公司破产申请进行宣告
法院受理了公司的破产申请后进行审查,若发现符合破产成立的条件即宣告该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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