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申领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发证日期为准。
二、申领方式
1、在网络申请渠道尚未开通前,职工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企业所在地,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安徽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2、在网络申请渠道开通后,职工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向企业所在地,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一)职工个人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二)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向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倾斜。本市职工个人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紧缺急需技能职业(工种)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在规定的基础上再上浮50%。即: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增补5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增补75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增补1000元。
(三)职工在失业期间个人取得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已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四)职工参加企业组织的免费技能提升培训,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在企业已享受过就业资金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职工享受的技能提升补贴减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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