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刺激商品房消费,鼓励个人购房,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持房地产开发投资、建设和销售的良性循环,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对我市国民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品房消费增长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03]45号)精神,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制定了《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补助资金发放与管理实施方案》。
《方案》对个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补助资金的发放条件、标准、注意事项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一、购房补助资金的发放:
(一)凡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品房消费增长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03]45号)下发后,即2003年6月24日起在我市五城区和高新区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普通商品房包括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消费者,均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
(二)购房成交时间的界定,个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成交时间以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受理购房合同登记备案的时间为准。个人购买二手住房的成交时间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或五城区房地产交易所受理买卖过户登记的时间为准;
(三)购房成交时间、房屋类型、面积符合规定要求的,按政府规定给予购买方购房补助,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以补助。
(四)2003年6月24日起,在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征地拆迁中,实行货币化补偿的被拆迁人,在订立拆迁协议的一年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补助面积的确定可在所购房屋的面积上增加被拆除房屋面积。被拆除房屋面积以拆迁补偿协议进行认定。
二、购房补助标准:
(一)个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按成交总额补助1%;120一180平方米(建筑面积)按成交总额补助0.5%;
(二)个人购买二手住房:18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按成交总额补助1%;
(三)在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征地拆迁中,实行货币化补偿的被拆迁入,在订立拆迁协议的一年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起购房补助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购房合同成交总金额×1%]+[(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建筑面积单价)×1%];新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20—180平方米的,其购房补助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购房合同成交总金额×0.5%]+[(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建筑面积单价)×0.5%]。上述计算公式中的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面积之和。
三、购房补助领取注意事项:
购房补助资金由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代发,购房人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一个月内,凭身份证件、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发票)、缴纳规费通知单,《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补助申领单》到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成都市房地产大厦一楼个人购房补助资金发放点亲自领取(委托领取的,须凭公正委托书),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成都市政府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行补助的措施在全国范围内是第一次!这将有力推动成都市房地产业的发展,对成都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新的消费热点。我们相信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极大的激发老百姓买房、“二次置业”(卖小房,换大房)的热情。同时,《意见》中按新购住房建筑面积分为两种补助率的措施,将有助于引导老百姓在住房问题上的理性消费,进而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房地产市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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