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7:12:02 3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七月六日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管理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严把购买条件,严肃购房纪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和销售工作审批、监督机构根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市领导指示,成立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小组和监察小组,专项负责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和销售工作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

二、审批、监督方式实行“三审一公示”。即在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房改办窗口接收购房者的申购资料,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对申购对象资料进行审查为“一审”;市房改办对申购对象是否购买了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进行审查为“二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小组对申购对象资料进行审查为“三审”。审查通过的,将申购对象的基本情况在《南宁日报》刊登公示。在10日内被提出异议的申购对象,由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小组进行核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监察小组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审批及住房预售、销售全过程,包括审批资格、销售管理、房源管理、选房抽签、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定及超标面积差价款收取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销售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按《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拆迁量不断增加,安置被拆迁户的住房较为紧张的情况下,经济适用住房要优先销售给符合条件的被拆迁户并简化相应手续。

四、房源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要实行统一管理。发展中心要建立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档案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资料档案,每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的面积、户型、套数、销售数量等都要登记造册。同时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的资料管理,对申购对象类别、申购意向、户型面积等都要建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企业要把开发建设、销售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发展中心汇报,在销(预)售一个月前还要把房源的具体情况(包括楼盘地址、栋号、房号、面积、价格、数量等)上报发展中心,以便统一安排选房购房。

五、选房购房管理在经济适用住房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将采取排队、抽签的方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选房购房,并把被拆迁户作为优先对象安排,具体优先方式由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小组确定。具体操作如下:

(一)发展中心根据可售房源情况,在南宁日报和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房改办窗口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信息,同时在开发企业售楼部公布该楼盘的栋号、房号、户型、面积、数量,并按申购时间先后次序、购房意向,有计划地向已符合条件的申购对象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二)申购对象持《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开发企业售楼部抽号选房。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企业落实好申购对象房源后,在开据房源证明给申购对象的同时,即可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认购协议。

(三)申购对象将房源证明交给发展中心后,发展中心根据申购对象的职务、职称,对选购住房在控制面积标准之内的,开具《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对购房面积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开具《超标面积差价款缴款通知书》。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申购对象持《超标面积差价款缴款通知书》到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指定银行交款,存入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资金专户。

(四)申购对象凭房源证明、《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或《超标面积差价款缴款通知书》及超标面积差价款缴纳收据、本人身份证、申购资料回执单等在10天内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五)申购对象要在5天内持《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签订购房合同。否则,作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作废,相关部门退回已缴交的款项。若再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则需重新排队申请。

(六)申购对象抽签选房后,剩余住房继续按规定安排出售。

附件:1、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略)

2、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略)

3、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略)

4、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略)

5、超标面积差价款缴款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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