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5、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
6、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7、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
9、其他内容。
三、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1、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2、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4、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5、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6、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
7、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8、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一、工程质量监督资格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实行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有监理员岗位,质量监督现在实行监督工程师制度。监督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土木工程类大专及其以上学历;
2、具有四年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的工作经历;
3、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能熟识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参加省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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