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是指利用一定的录音材料设备,使用一系列伴音或无伴音的图片,拍摄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借助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拍摄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也比较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所有,但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享有署名权和报酬权;
2、影视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的作者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怎样认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在实务中,著作权法中的“制片者”并非在影视作品中的“制片人”的个人,而是投资并组织整个影视作品拍摄的出品公司。署名的个人仅仅是作为投资方的代表履行组织和监管,其对整个影视作品并无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但是在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中规定出品人是自然人,而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的通知里又规定出品人为法人,这就成为在影视界惯例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明显的不一致性。
具体到实务中怎么样才能辨别谁真正享有法律上的著作权呢。制片人、出品人、投资人等哪方享有著作权呢。根据著作权法“谁投资,谁享有著作权”的立法本意,享有著作权的制片者即为投资者。“出品”、“联合出品”单位多为境内影视作品的投资者,应界定为著作权人。“摄制”、“联合摄制”单位完成的仅是影视作品制片的部分工作,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一般不宜将其纳入著作权人范围我们还可以通过当事人间的原始协议的约定、广电总局颁发的许可证上的标注等其他证据综合确定真正的著作权人。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是在处理著作权权属方面的一些问题,是很容易发生一些纠纷的,比如说不知道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就会产生权属方面的一些纠纷,实在没有办法解决的话,向人民法院来进行起诉的话,人民法院是会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来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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