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的含义是什么,如何确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时间:2023-05-07 19:12:18 1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影视作品的含义是什么,如何确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影视作品,是指利用一定的录音材料设备,在一定的材料载体上拍摄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并借助适当的设备进行展示和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方式创作的作品。由于影视作品创作过程和手段的复杂性,只有在剧本、导演、演员、摄影、抒情与构图、服装、道具、艺术、灯光、布景等众多人员的参与和协调下才能完成,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如何确定也比较复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作人,但导演、编剧、作词人、作曲人、摄影家享有署名权和报酬权。影视作品是指完成的电影,而不是剧本和剧本。也就是说,影片的版权总体上由制片方享有,其他人员只有在影片上签字的权利和根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2)剧本作者,影视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音乐作品和其他作品,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比如影视作品的剧本不仅可以作为影视作品拍摄的依据,还可以作为书面作品,因此剧本创作者可以单独行使剧本的著作权;影视作品中的插曲或者背景音乐可以作为独立的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指在电影、磁带等特定物质载体上拍摄的作品,由一系列相连的图片或伴音组成,只能借助某些机械装置进行投影和播放。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生产者。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由生产者享有。”影视作品的生产者依法享有影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但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剧本、摄影、歌词等相关作者的共同努力。从这个角度看,影视作品也具有合拍作品的特点。因此,该条第二条规定:“但是,编剧,导演,摄影师,作词人、作曲人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指在共同创作的影视作品中,能单独行使部分著作权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剧本的作者,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音乐和其他作品,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作人,署名权属于导演、编剧、作词人,创作这部电影的作曲家和摄影师。由此可见,影视作品的制作人有权对影视作品进行修改、出版、保护其完整性、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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