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身原来是集团部门经理,后调到一家全资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合同上写明这个岗位职务,到明年7月到期。集团这月重新聘任中层干部(子公司缩成一个部门),而将我调到集团另外部门作为一般员工。
我向领导要求:既然你们难于安排,我们又协商不一致,是否同意视作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按政策给予我相应经济补偿。但企业领导为了逃避支付这笔补偿金,也可能出于打击报复,故意刁难我,狡辩:我们没有免去你的职务,只是工作岗位作了调动。你不满意,可以自己提出辞职。(集团最近下发文件:自己提出辞职的没有经济补偿。)
请问:这种情况,企业是否事实上变更我的劳动合同?我可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吗?
我觉得贵公司的行为的确有违反劳动合同的性质。既然在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已写明了职务,那它就应该是合同的一部分,作为双方的合意产生的法律行为,不能以调动工作方式而予以改变,除非得到你的同意,所以我觉得你有理由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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