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释金的概念和解释
时间:2023-07-01 22:02:50 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释金在我国又被称为保证金,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申报而要求其以金钱作为担保,保释金的使用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其执行是必须要遵循相关规定的。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配合相关机关的工作正常到案的话则会返还保释金,当事人凭借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到银行即可领取退还的保释金。

保释金怎么退

被告人或者他们的亲属凭“解除保释通知书”直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释金,不必在找公安机关。

凭“有关法律文书”也可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释金。“有关法律文书”是指能够证明案件已经结束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

保释金的相关规定

1.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与决定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相同。

2.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3.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读,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4.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及时通知指定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交国库。

5.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6.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上级公安机关复议后,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7.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的,依照本规定关于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程序办理。

以上便是保释金的退还,当然,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建议是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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