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审查纳税人是否属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二)审查纳税人是否有未经处理的审计案件或者违法事项。如有,通知纳税人到有关部门办理。
(3)审查纳税人是否欠税或未结清滞纳金、罚金和未申报事项,如有,在征税阶段通知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金或进行纳税申报。
2。申请期间审查
(1)审查纳税人是否在停业前申请停业。
(2)审查纳税人是否在停业期满前申请延期停业。
(3)审查纳税人是否在恢复营业前申请恢复营业。(四)审查纳税人申请停业的期限是否超过一年。
实行定额定额征收办法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关闭的,应当在关闭前报税务机关登记,纳税人的关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恢复营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领取、使用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及停业前领购的发票。纳税人停业期满未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
3。审查证件和材料
(1)审查纳税人填写的《停业登记表》是否符合要求,所附材料是否齐全,填写不规范、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纳税人一次性改正。纳税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信息:
纳税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停业文件和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业的,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文件和复印件;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
<《普通发票征购簿》和申请停业前征购的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2)检查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所有人)签字,是否加盖纳税人公章。
对经核实符合上述停业条件的纳税人,当场封存其税务登记证、普通发票征购簿和停业前征购的发票,录入停业信息;停业登记表应当加盖税务登记公章或者税务登记专用章,制作《停业批准通知书》和《复业文件征集表》并送达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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