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和现场笔录都是行政执法法定证据。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独立证据形式,存在于行政执法过程之前,是国家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对有关事项当场所作的笔录,包括《现场笔录》和部分现场《询问笔录》。
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和现场笔录都是行政执法法定证据。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独立证据形式,存在于行政执法过程之前,是国家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对有关事项当场所作的笔录,包括《现场笔录》和部分现场《询问笔录》(如对现场情况的说明解释类询问笔录)。
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属于哪种证据?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属于哪种证据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答。
首先,询问笔录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采取的一种证据形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其次,询问笔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询问笔录是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主持下所作的陈述;第二,询问笔录的内容直接来源于当事人的陈述;第三,询问笔录的制作过程受到行政机关的控制和监督。
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询问笔录的特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询问笔录属于当事人的陈述,是行政诉讼中的直接证据。
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和现场笔录都是行政执法法定证据。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独立证据形式,存在于行政执法过程之前。国家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对有关事项当场所作的笔录包括《现场笔录》和部分现场《询问笔录》。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属于哪种证据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答。首先,询问笔录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采取的一种证据形式。其次,询问笔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询问笔录是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主持下所作的陈述;第二,询问笔录的内容直接来源于当事人的陈述;第三,询问笔录的制作过程受到行政机关的控制和监督。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询问笔录的特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询问笔录属于当事人的陈述,是行政诉讼中的直接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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