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母亲借款并未能按期归还此类款项,而且该债务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或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又或者其产生源于夫妇二人的共同意愿表达,对于这种情况,这类的债务很有可能会被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然而,债权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向法庭提交诉求,请求是非现任配偶的另一方与原配偶作为共同被告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
在提出诉讼时,债权人需要提供一系列相关的证据,例如借款协议、汇款交易记录、以及旁观者提供的书面证词等等,以此来证实该笔债务的具体性质以及其使用目的。
假如此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举证表明该债务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或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产生源于夫妇二人的共同意愿表达,此时,法院也有可能做出判决,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
然而,如果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该债务的金额已经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笔债务可能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只能选择单独起诉借款的一方当事人。
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债权人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为精准地理解法律条款,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合理规划诉讼策略,从而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和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全文7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