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若单亲母亲作为被执行人因生活困境而无还款之力,且又失去收入源泉并丧失劳动能力,人民法院应可酌情裁决终结执行事项。
换言之,若单亲母亲实属无以履行债务之清偿责任,且满足前述条件,法院或许会斟酌终止其执行程序。
然而,这并非意味单亲母亲无需承担债务或债务即刻消弭。
实践操作过程中,法院将全面权衡所有相关因素,如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还款意愿及能力等等,从而决定是否终结执行以及如何妥善处置债务问题。
倘若单亲母亲具备偿债能力或能通过其他途径达成和解协议,则仍需依照约定履行债务。
总而言之,最终判决结果将视乎法院对案件具体情形的审慎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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