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借款人借取款项后不予偿还之情形,且其采用了虚假陈述等欺诈手段以获取他人财产权力的,则借款人的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上述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倘若被申请人已经明知或者应该明知此类欺诈行径,受损方亦拥有申请撤销的权力,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受损方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借款行为确实是建立在欺诈手段之上,以及被申请人确实知晓或理应知晓此种欺诈行为。
若证据确凿无误,受损方可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或申请仲裁,请求裁定撤销借款合同,并追索回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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