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之后,在保密期的规定时间内,被授权人不得参与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相同类型产品及开展类似业务的具有竞争关系的任何其他用人单位担任顾问职务,亦不得自行创办企业并生产或经营同类型产品和开展同类业务活动。
此种竞业限制期限不应超过两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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