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市、县、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和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商品房用地位于市、县、镇、工矿区的,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在城市土地使用税范围内实际使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安置房项目占用集体土地,且土地位于市、县、镇、工矿区的,企业作为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还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12月24日联合下发文件,2009年出台《关于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根据文件规定,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住房改造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谓“城中村”,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村庄。”“城中村”与棚户区在三个方面不同:(1)土地性质不同。“城中村”用地是集体建设用地,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用地。(2)房子的结构不同。”“城中村”是农民以农村集体经济(村民委员会)形式共同生活的村庄。房屋结构完好,功能完好。棚户区房屋结构简单,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差。(3)审批单位不同。地方“城中村”改造是由区政府提出,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因此,城中村改造项目不能参照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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