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时间:2023-06-23 17:33:30 2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单位申请设立鉴定机构的条件如下:

1、有单位名称和固定住所;

2、有适合鉴定工作的办公和业务用房;

3、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

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仪器、设备;

5、有开展该鉴定项目的三名以上的鉴定人;

6、有完备的检验鉴定工作管理制度;等等。

一、如何申请医疗事故做司法鉴定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二、环境监测能做司法鉴定吗

环境监测的结果是可以进行司法鉴定,且必须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三、伤残鉴定机构是哪些

司法鉴定的种类有很多种,比如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等等,不同的鉴定机构其鉴定范围也不一样。需要明确各个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选择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机构。比如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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