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望权的法律制约因素分析
时间:2023-07-07 21:42:49 41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子女探望权的法律规定有:

1、探望权的主体,指已离婚的父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2、探望权的行使,是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或者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3、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有效离婚判决的行为;

4、探望方式,法院判定或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

5、探望时间,法院判定或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权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什么情况可中止子女探望权

下列情况可以中止探望权:

1.探望方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望方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

3.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4.探望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望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5.探望方因探望长期严重影响子女正常休息、学习、生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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