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签订合同,但一方当事人支付了定金,出具了收据的,定金能否退还,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2、可退还定金的情形如下: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2)签订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收取定金的一方要退还定金;
(3)因为抗力因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的,收取定金的一方要退还定金;
(4)收取定金一方出现违约的,要双倍退还定金。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七条
一、定金的性质怎么认定
1、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
2、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3、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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