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依据: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0〕1号)
办事期限:
10—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符合呼政办发〔2010〕1号文件规定的医疗费用均可
办事步骤:
1、将门诊、住院的收据、发票、费用明细、住院诊断书、医疗证历、转院病历复印件交所在单位进行初审;
2、单位将初审后的材料送市医保中心离休科进行审核;
3、审核后的费用通过内蒙古银行划入个人银行存折。
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常见问题解答:
一、个人账户的划入标准;
二、个人账户的划入时间
办理部门:
离休管理科
办理地点:
奈伦国际B座8楼810室
办事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