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2010〕13号)
符合医保报销规定的医疗费,具体范围:
1、因急症发生的医疗费;
2、临时外出期间因临时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
3、因信息系统故障在定点医疗机构现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
4、经市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转外治疗发生的医疗费;
5、长住外地人员发生的医疗费;
6、改变结算方式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7、其他按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
申请材料:1、普通门诊:
(1)领取并填写相关表单:《医疗费用申报单;
(2)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个人银行卡、就诊病历、医疗费收据原件及其他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2、住院:(1)领取并填写相关表单:《医疗费用申报单;(2)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个人银行卡、就诊病历、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汇总明细单(包括治疗、检查费用明细,西药及中成药单价和数量,中草药处方等)、出院小结及其他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3、外伤病人需提供由相关部门盖章核实的外伤经过证明。申请时限:次年1月底前。
窗口受理→窗口初审→窗口复审、决定(支付金额1000元以内)→处室负责人复核、决定(支付金额1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分管局长审批、决定(支付金额10000元上,100000元以内)→局长审批、决定(支付金额100000元以上)→窗口支付报销款→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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