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纪律,如果学生在学校期间不遵守学校的纪律,会接受学校的各种处罚。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学校是不能开除学生。但九年义务教育过后,如果学生有严重违纪或违法等行为,学校可以开除学生。
学校可以随意处罚学生吗
在生活中学校对调皮捣蛋的学生经常会作出的警告或记过的处罚,同学们肯定会想凭什么学校要惩罚我那么学校是否能惩罚同学,撤销或者扣押学位证呢?
1、学校有管理学生的行政权
(1)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规定,像学校这样的教育机构享有管理学生的权利,这意味着学校能够根据本校的规定对学生实施一定的强制性的处罚,以规范学校学习秩序。因此对不守纪律或者没完成学业的学生,学校可以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果北大博士确实抄袭了他人的文章,学校是有权利撤销其博士学位的。
(2)但学校在实施行政职权的时候,必须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如果因为没交未偿还助学贷款或未提供提供就业证明资料而去扣押学生毕业证书,则属于违法行为。
2、学校行使行政权时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
学校有管理的权能,但不代表其可以为所欲为。虽属于事业单位,但学校在行使公权力时需要履行法定程序。
(1)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行政机关需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这并不是简单的告知其受到处分、把学生叫到办公室约谈这么简单的事情,而是应该有相应的笔录等文件资料,获得学生的签名。
(2)给出行政处罚时需有理有据,并不是口头的给出触犯了学校的校规这样粗糙的理由,而是应给出具体处罚条文及相应的解释。博士诉北大撤销学位案争议的焦点正在于此,学校作出撤销博士学位的处罚时,违法了正当的程序,侵害了博士的权利。
3、学生可提起行政诉讼
学生受到学校的管理,属于学校对外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这不同于行政机关管理公务员的内部行为,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学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学校改正自己的行政行为,并给出相应的补偿。
学生如触犯了学校的规定能够受到学校的处罚,但是学校必须依照法定的要求作出行政行为,不可因为学生出于被管理的地位,而随意损害其权利。
《教育法》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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