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可以因为学生谈恋爱开除学生。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保护意识以及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学生在学校里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义务教育活动。
大学生谈恋爱被开除对簿公堂母校输官司
因旷课、谈恋爱违反校规被开除学籍的行政案件一审结案。去年12月,青岛滨海学院学生陈某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了法庭。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认为,滨海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近日一审判决撤销滨海学院《关于给予陈某同学处分的决定》。
被学校开除学籍后,陈某的父亲想让儿子回到家乡洛阳另找学校上学。但在咨询过多所公办、民办高校后,陈父发现,因为学校开除了陈某的学籍,他不仅不能在滨海学院继续读书,在全国其他承认学历的公办、民办高校中都不能继续读书,即便从一年级重新读起也不行。在父母与学校交涉的这几个月中,因为没有学籍,陈某无法通过再次参加考试进入其他高校继续学习,最后只好在城阳区找到了一所商务学校,做一名旁听生。此后,父母多次来到青岛看望陈某,看到儿子当年以全校前列的成绩进入滨海,如今却成了没有学籍的流浪生,两人决定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为儿子讨个说法,要回学籍。
陈某在提交的诉状中说,去年9月15日,他的母亲来到滨海学院,陈某所在班班主任把准备好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给了她,让她去办理离校的相关手续。看到陈某的母亲拿着处分决定后要去学校院部申诉时,班主任连忙追上并趁她打电话不注意时将处分决定夺走,并说处分决定不能给你。两天后,陈父在学校西语系一楼大厅看到了学校已将对儿子的处分决定张贴在宣传栏里,他拍照后便去系里询问。系里负责人表示,处分决定已以口头形式告知了学生本人,班主任也已发电报将处分决定给了家长。陈父要求校方提供电报底稿和发票,遭到拒绝。随后,陈父又找到了学生处要求申诉,但对方表示,处分决定不能给,都是口头通知。2009年12月18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陈某提起的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滨海学院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剥夺了陈某的受教育权。处分决定程序明显违法。法院认为,被告青岛滨海学院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并未书面告知陈某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此之前也没有充分听取陈某的陈述和申辩的相关记载;滨海学院在作出的处分决定书中并未载明陈某可以提出申诉或申诉的期限;在作出开出学籍的处分决定后,滨海学院未能将处分决定送达陈某本人。因此,滨海学院作出的开除陈某学籍的处分决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据了解,滨海学院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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