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时发生逾期交付行为,通常情况下并不涉及到法律层面上的纠纷,然而这却属于违约行为。如果在收到催促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开发商能够如期完成交付工作的话,那么购房者将无法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但是他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若是经过催促之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完成交付任务,并且又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的话,那么购房者便有权选择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同时所有因此而产生的损失都应由开发商来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全文47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