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原则:
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造成危险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造成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适当的民事责任;
2、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损害了别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避险人或者受益人通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因;
4、当紧急避险对第三方造成伤害时,或者对别人财产造成影响时,紧急避险采取不当措施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根据紧急避险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程度计算相应的赔偿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的损害需要承担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须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里包括两个条件:
1、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2、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再者,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全文84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