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和协助被监护人实施适应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不得干涉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一、《民法典》(自1月1日起实施)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二、老人可自主选择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依据该条款,老年人在智力正常时,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方式,选定自己信得过的亲友或社会保障机构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当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确定的监护人就立即履行监护职责。
除了确立成年人监护制度外,《民法典》还通过更加完善的制度设计来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比如,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针对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情况,《民法典》也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若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以上这些规定,都是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是《民法典》很大的一个亮点,适应了中国老龄化社会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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