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登记需要审查哪些内容
具体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有配偶的,对夫妻双方的情况都要进行审查。
(二)审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收养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
(三)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审查被收养人的情况,看其是否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已满八周岁的被收养人,登记机关还要了解他(她)对收养的意见。审查被收养人的来源,对收养弃婴的一定要认真审查,要进行必要的调查,不要急于办理收养登记,防止假弃婴。
(五)审查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二、收养登记的具体步骤
(一)申请
为保证收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办理收养登记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
1、夫妻共同收养子女者,一方如果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其作出并经过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如果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送养人为公民的,须送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送养人为社会福利机构的,须由其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3、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亦须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
申请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收养人情况;
2、送养人情况;
3、被收养人情况;
4、收养的目的;
5、收养人作出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二)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依法对收养申请进行审查,以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实质要件、有无不良动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收养登记机关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届满无人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的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的期限内。
(三)登记
经过审查,对证件齐全有效、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的,准予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收养孩子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有关收养问题,规定在我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的第五章“收养”一章。集中规定了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等内容。包括收养未成年子女的条件、收养后的效力、收养关系如何解除、收养的相关程序等。与之对应,最高法院有关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也对收养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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