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试点工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委托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证券市场上引起高度关注,媒体就此采访多位专家学者,他们在肯定证监会的做法的同时称,证监会授权交易所执法应有法律依据,证券法正在修订,应当在证券法中对此予以规定。
重大违法行为委托交易所取证
依据《委托规定》,证监会采取专项委托或者一事一委托,委托沪深交易所对部分涉嫌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以及涉嫌重大、新型、跨市场等特定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取证。
委托沪深交易所以证监会的名义办案,办案人员与证监会调查人员一样,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案件调查相关规定,同时,有权采取证券法、基金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调查手段。但依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的规定,交易所在受托实施案件调查,需要采取查封、冻结、封存等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报请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依法办理。
调查终结,交易所将证据等案件材料移交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由证监会依法定程序对调查结查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授权委托调查应有据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的薛XX教授称,证监会委托交易所办案,调查取证后果由证监会承担,属于委托代理。证券法赋予证监会行使证券执法的权力,要委托交易所,应有法律依据。
她同时称,目前行政部门将自己的部分权力委托专业机构行使比较普遍。比如,医药食品卫生主管部门,对于药品功效的说明、对食品卫生状况的认定,都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签定。从依法行政角度看,所有行政机关的委托授权,都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为,不能随意私自授权。
她认为,证监会在委托交易所办案时,应对办案人员的权限进行分类,办案人员欲行使受限调查权时应履行的程序亦应当明确。对于办案人员提供的证据,证监会在审理案件时,要求办案人员参与,对其证据进行听证。必要时要求其对所采证据进行说明,使涉嫌违法的行为人能够了解,行使自己的申辩权。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刘XX教授认为,现行证券法没有规定证监会可以将自己的执法权委托给交易所。为此他建议,证券法在今年12月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应对证监会委托授权予以明确,使证监会的授权,做到职权法定、程序法定、主体法定、证据法定。
委托取证可提高办案效率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称,在证券市场上,我国形成了证监会、行业协会和交易所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职权不同,但都行使一定的监管权。在这种情况下,由交易所配合证监会执法,是恰当的。以前,证监会调查取证,要交易所为其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交易所是被动的。委托授权后,交易所变为主动,办案人员可能会有考核压力,更有积极性,这对于证券执法有利。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XX直言,证监会委托交易所调查,会大大提高办案效率。
他以自己亲身经历的案件举例说,有时候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由于不能及时获得足够证据,等到可以冻结账户时,涉嫌犯罪的人早就将股票卖了,可以定罪的证据很难找到了。
据李XX介绍,交易所处于监管第一线,可以及时获得第一手材料,过去,证监会办理的很多案件,证据都是由交易所提供的。现在,证监会委托交易所调查取证,更有利于及时查处违法犯罪案件了。
有业内人士也向媒体分析,证监会委托交易所办案,部分原因也是证监会执法力量不足。证监会现有执法人员600人,这个编制自2008年以来没有变过。但现在,违法犯罪案件逐年增加,在编制人数难以增加时,将部分案件的调查取证权交由交易所办理,如同将部分案件交由派出机构办理一样,虽然两者性质不同,但效果相同,都可以更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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