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及地方附加;海洋石油资源开发的各项税收;出口产品退税;个体户和集贸市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央税和共享税滞纳补税罚款收入;铁道部门、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地税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筵席税;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哪些税收行为直接诉讼?
税收行为不能直接申请诉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税务机关作出补缴税款的处理决定,行政相对人依照法律应先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方可申请复议。且实行复议前置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和其他行政诉讼一样,遵循以下几个特有原则: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即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税务行政争议案。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除审查税务机关是否滥用权力、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对具体税务行为是否合法予以审查,并不审查具体税务行为的适当性。与此相适应,人民法院原则上不直接判决变更。
(三)不适用调解原则。税收行政管理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无权依自己意愿进行处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对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四)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即当事人不能以起诉为理由而停止执行税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全文82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