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泸州市征地安置办法(试行)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04]10号),针对具体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征地的农业合作社,按人随地走原则,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人员安置,征用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法律规定的倍数计算补偿给被征地合作社。对整社统征的农业合作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人员安置。
二、被征地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常住人口,在本合作社外无固定居所的,可享受优惠房屋安置。
(一)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城镇居民与被征地社员结婚或与被征地合作社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农转非前结婚,经合作社三分之二社员代表证明,夫妻长期居住在被征地合作社,并在合作社拥有自己的房屋产权,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未分住房,也未参加集资建房的。
(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符合上述(一)款条件的未成年子女(含属城镇居民的未成年子女和原农转非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三)原为被征地合作社社员,征地前因参加工作“民转工”(原招聘干部、民办教师等转为国家工作人员)及随其农转非的配偶、子女,经合作社三分之二社员代表证明,长期居住在被征合作社,拥有自己的房屋产权并经单位证明未分住房的。
三、享受优惠房屋安置的常住人口的安置办法:
每名安置人员按每人30享受还房面积。结算办法是:按被征地所在地应享受的还房价格的50%乘以30.
四、征地中涉及的房屋搬迁户发给搬迁过渡费和搬家费。搬迁过渡费从签订货币还房协议之日起按半年计发,每人每月60元,房屋拆迁之日开始发放,搬家费每户180元。如未在搬迁通知规定时间内搬迁,按月扣减搬迁过渡费,不足1月的按月扣减。
五、征地后,被征地单位需对剩余土地进行调整的,按征用土地面积每亩300元计算土地调整费。
六、本通知第一条适用泸州城市规划区内的征地安置,规划区以外的征地安置,可参照执行。其他条款均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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