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来源和受理:
2005年3月8日,被征地农户L联系陈某玲律师,反映在尚未就征地安置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H市国土资源局在3月4日向其送达了责令交出已征土地决定书,责令其在十日之内拆除房屋及其院落,交出土地,逾期不履行决定书,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地户认为其合法权益收到了侵害,并要求陈某玲律师代理此案。陈某玲律师认为:H市国土资源局的作出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H市政府实施的此次土地征用行为存在重大程序瑕疵,侵害了被征地户的和合法权益,遂受理了此案。
陈某玲律师对本案的处理:
一、为合法阻却房屋被强制拆除,给当事人造成无法挽回损失,陈某玲律师首先提起行政复议、并同时提交停止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复议机关(H市人民政府)决定H市国土资源局停止向H市T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某玲律师通过上述法律手段,有效地避免了被征地农户的房屋被强制拆除的风险,同时,更为申请征地补偿争议的协调和裁决赢得了时间。
二、在复议过程中,陈某玲律师依法向A省国土资源厅调取了此次征用土地的相关资料:
1、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签发于2005年8月16日;
2、征用土地公告签发于2006年8月24日;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发于2006年8月25日;
4、上述三个文件对被征土地的四至具体位置描述不一;
5、此次土地征用属于独立选址项目,征用三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共100亩,由H市人民政府层报A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审核批准;
6、在此次征用土地的一书四方案中,所有被征地农户均未签名,仅有社居委的公章;
7、征地公告中所适用的征地补偿标准是H市2004年的市政府文件;
陈某玲律师另查明:1、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征用土地公告、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此三项重要文件,虽然送达了各村村委,但并未向被征地农户进行说明,被征地农户无法得以行使听证的权利;2、该独立选址征地项目征用的100亩土地实际上只有85亩被用于原独立选址项目;3、此次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偏低,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户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机有保障;4、该被征地户无其他住房,村里也无法为其另行安排宅基地。
三、鉴于上述情形,陈某玲律师遂依法向A省人民政府提出对此征地补偿争议进行协调处理的申请。A省人民政府受理后,依法向H市发出转送协调通知,指令H市人民政府在60日内对此争议予以协调处理。
四、陈某玲律师在代理被征地户参加协调的过程中,依法提出应当合理补偿被征地农户、保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保障其长远生计的原则意见,并提出:1、应当按照目前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给被征地农户较高标准的补偿,不应沿用2004年的补偿标准;2、被征地农户的房屋是其一家两户六口人的唯一生活处所,没有其他住房及宅基,因此应当予以保留;3、考虑到该被征地户家庭事实上的困难,政府应当予以一定的困难补助。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最后,由陈某玲律师代理被征地农户与政府达成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1、被征地农户的所有房屋予以保留,其房屋所使用的被征用土地由政府通过其他方式允许其继续使用;2、被征地农户其他土地上的青苗、树木、地上附着物等,由政府按照2004年标准的最高限予以补偿;3、政府一次性给予该被征地户2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该被征地户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对陈某玲律师的工作能力表示了充分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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