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的内容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依据该项法律法规,在生产及销售过程中,被判定为劣质药品的,须追回已触犯法律风险的生产及销售的药品,以及相关的非法收益;同时,还需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价值金额一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者,将被勒令停止生产、营业活动,或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如构成犯罪事实,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劣药罪,即指生产、销售劣质药品,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行为。对于生产销售较、劣药品的行为,必须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倍数的罚款;若造成严重后果,还需追究其刑事责任。此举旨在加强药品监管力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靠,避免因药品质量问题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伤害,保障公众健康权益。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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