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若涉嫌导致人员轻伤、重伤或死亡的情况,或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则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若涉嫌以下情形之一,则应予立案追诉:
1.导致人员轻伤、重伤或死亡的情况。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 产 销 售 有 毒 有 害 药 品 的 处 罚 措 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药品的处罚措施包括罚金、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处罚措施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处罚措施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药品的行为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它不仅会危害到个人的身体健康,还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威胁。对于这种行为,法律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以保护人们的健康和安全。同时,对于单位犯下的此类罪行,也会进行相应的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药品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因为它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若涉嫌导致人员轻伤、重伤或死亡的情况或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就应予立案追诉。对于生产、销售、使用有毒有害药品的行为,法律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以保护人们的健康和安全。同时,对于单位犯下的此类罪行,也会进行相应的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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