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全民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职工,凡连续工龄满5年的,均可享受休假待遇。
2、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是否参照实行职工休假,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职工休假可享受哪些待遇:
(一)假期计算
(1)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的,每年休假7天;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二)工作人员和职工在休假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又符合休假条件的人员,可享受休假,原则上同探亲假合并使用。
2、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若在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休假。
由组织安排疗养的人员,当年不再安排休假。但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休假天数的,可补足休假天数。
3、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
4、职工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不享受休假待遇。
5、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了寒、暑假的事业单位,不再执行本规定。
6、工作人员和职工的休假,原则上在当年内安排。可以一次性休假,也可以分几次安排。个别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当年不能休假的,经组织批准,可将假期移至下年使用。
7、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混岗大集体职以及1971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一直在本企业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休假待遇。
8、企业要在确保生产任务,不妨碍生产的正常进行,不另增加人员的前提下,合理、均衡地安排职工休假。企业在停产、半停产期间,原则上不安排职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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