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受理案件作出不予答复
时间:2023-11-14 16:40:06 1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和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行政机关最终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以下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行政机关最终作出的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章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这些情况包括:

1. 当事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当事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近亲属关系,或者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诉讼时,应当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和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以及行政机关最终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起诉、当事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近亲属关系,或者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诉讼时,应当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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