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如何处理
1、第二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驳回起诉有错误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
二、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那些
1、主体不适格。
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2、被告不明确。
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起诉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驳回其起诉。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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