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地方经济适用房计划安排建设的具有政策性和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它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房屋建筑造价和销售价格低于一般商品住宅,适用性是指适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使用。经济适用房用地一般采用行政划拨或招投标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减半征收。在销售价格上,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价格;在建设方式上,经济适用房有政府组织建设、政府委托建设等多种方式。
以上海为例,目前最新的廉租住房准入标准是,申请家庭申请之月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960元(含),申请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和有价证券等财产。核对家庭财产的基本时点为申请之日的上月末。该规定自去年10月1日起实行。
经济适用房方面,目前最新的准入条件是,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是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二是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三是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7600元(含)、人均财产低于70000元(含);四是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供应:单身申请人士或者2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3人申请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上的2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试点区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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