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时间:2023-03-16 15:42:28 3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则保证责任转化成保证之债,这里的期间包括几种情况:

第一,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为此时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直接适用法定保证期间,即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二,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应视为6个月

第三,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从其约定

第四,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至2年,从其约定

第五,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无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连带保证人能否直接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

1、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虽然《民法典》第693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在连带共同保证中,由于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向共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都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其效力自然及于所有的保证人。那些未被债权人选择直接承担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人,其保证责任并未因此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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