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的物业费该不该归业主负责
时间:2023-08-18 21:14:01 4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业主因家庭被盗,不满足房地产公司的服务,选择拒绝支付房地产费的方法来维持权利是不合适的。被盗造成财产损失和拖欠物业费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签订房地产服务合同,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房地产服务,业主应按约定支付房地产费。房地产服务的内容不仅包括安全义务,还包括其他很多内容,房地产公司在房地产服务过程中存在缺陷和不足,如果不构成根本违约,业主就不能拒绝支付房地产费。如果房地产公司服务不足,发生盗窃事件,所有者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科学调查。如果房地产公司没有履行安全责任,必须积极与房地产公司协商。如果不能协商,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要求房地产公司根据失误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消极拒绝支付房地产费用。如果个别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则不利于其他已缴纳业主的权益和小区整体利益的维护,更不利于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小区地面停车位归业主所有,开发商不得出售。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帝景豪苑在地图中查看业主委员会车位纠纷一案判决书中认为: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开发商有义务按照规划修建小区附属设施,但并非依据规划建设的附属设施都归开发商。即使豪运公司在建造帝景豪苑小区时支付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由于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专有部分,原判决确认该部分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并无不当。【以上内容摘选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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