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因此,若纳税人具有以上不得评定为A级情形的,则该企业的信用等级会从A级转为B级。
出口企业则有分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企业所得税按征收方式分为A类(查账征收企业)和B类(核定征收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有分级,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分类标准应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保持一致。
相关知识:增值税纳税对象
一般纳税人
(1)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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