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第八条第二项和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获得上海市户籍地区的区、县政府给予的年老退休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2.在《条例》实施前(2004年4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第八条第二项和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获得上海市户籍地区的区、县政府给予的年老退休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
2.在《条例》实施前(2004年4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
哪 些 人 可 以 申 请 上 海 市 计 划 生 育 一 次 性 奖 励 ?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办法,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申请上海市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一是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二是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三是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并生育后离婚的夫妻。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人3000元。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其子女也可以享受一次性奖励,标准为1500元。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申请奖励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婚姻关系证明等。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获得上海市户籍地区的区、县政府给予的年老退休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2.在《条例》实施前(2004年4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上海市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人3000元,子女也可以享受一次性奖励,标准为1500元。申请人在申请奖励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婚姻关系证明等。
《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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