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首次申报核定办理须携带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三)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
(四)工资发放明细;
(五)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六)填报《昆明市参统企业社会保险基本情况表》(表一)。
二、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家属办理工伤待遇审核及携带材料
参保单位应自职工工伤事故发生起24小时内电话告之工伤保险处
(一)工伤职工因工负伤的:
1、经劳工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书》;
2、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书》(复印件);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
4、门诊治疗者需携带门诊病历,门诊用药双方其中一联,医疗费收据(原件),各种检查报告单;
5、住院治疗者需携带用药及治疗收费明细表,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终结证明(出院证明);
6、交通事故须提供《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7、达到伤残等级为1-10级的工伤职工,需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关于因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通知》。
(二)工伤职工因死亡的:
1、死亡通知书;
2、死亡职工档案;
3、《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
4、参保单位申报缴纳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用缴款书》复印件(指工伤保险);
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6、门诊治疗者需携带门诊病历,门诊用药双处方其中一联及其各种检查报告单,医疗费收据(原件);
7、住院治疗者需携带用药及治疗收费明细表,医疗费收据(原件),
8、有供养亲属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遗属子女的:
学生证、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在校学生证明;养子女的领养证(复印件)或公证书(复印件);孤儿需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
(2)以遗属配偶的:
就业部门出据的无业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证明;街道、乡政府的生存状况证明(每年一月份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
(3)遗属父母的:
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经济收入证明材料;街道、乡政府提供的生存证明;民政部门对孤寡老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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