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什么
时间:2023-06-19 18:26:45 1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指的是,行为人一旦将其意思表示在票据上进行书面记载并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即告生效。

而不问其基础关系是否生效,是否存在,即票据上的签章之人对善意的相对人,都应以票据的文义承担责任。

一、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构成是怎样的

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如下:(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哪些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

1、出票人。且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2、持票人。且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3、汇票的其他基本当事人。

三、怎样才算合同诈骗,应具备什么条件

合同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并以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为目的。

2、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行为人具有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客观表现。行为人既可表现为作为的方式,也可表现为本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方式。

3、相对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对合同内容及其它重要情况产生认识缺陷。而这种错误认识是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相对人的错误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4、相对人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与行为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错误的意思表示是以错误的认识为直接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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