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兼职既是锻炼自己的方式,也是自我发展的好机会。保定素以学生城著称,许多高校学生加入到兼职行列。但由于他们社会经验少,在兼职过程中有一些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值得其他同学引以为戒。
来自甘肃农村的小伙王某(化名),在保定某学校读书,专业为汽修。为减轻家庭负担,他想在保定找份工作贴补生活。
2009年3月,他途经某汽修厂,看挂着招工牌子便进去一试。没想到刘老板很热情,当即同意他的请求,并说好一天30元工钱,当天结账,如果技术过硬待毕业后可以留下来签订劳动合同。
2010年4月的一天,王某在修车过程中右手中指被升降机压断。刘老板及同事将王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期间老板娘还在医院护理。半个月之后,王某病愈出院,刘老板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可在办出院手续时,大夫说还要做二次手术,费用大概要10000元。此时王某为了难,自己本来是为勤工俭学,却还要支付二次手术费用。王某只好找刘老板协商二次手术费用赔偿问题。让王某感到意外的是,自从出院后,刘老板就避而不见,打电话不接,到单位找也不见踪影。
王某只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得到的答复却是:他还没有毕业,属于在校学生,与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无法认定其为工伤。
无奈之下,王某只好求助于律师。律师经过分析案情,认为王某还没有从学校毕业,现在仍是学生,汽修厂和王某之间属于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经律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汽修厂营业执照,发现该汽修厂根本就没有营业执照。为了搜集王某是在受雇期间因雇佣活动受伤的证据,律师到医院调取了王某的病例,同时向王某的同事作调查了解并做了律师调查笔录,又到汽修厂拍了相关的照片,同时到户籍管理部门调取了雇主的身份信息。律师在确定了基本事实后,以王某为雇员损害赔偿案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雇主刘某竟答辩称不认识王某,不承认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亦不对其在工作过程中所受的伤害予以赔偿。法庭通过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认证,认定刘某雇佣王某修理汽车,王某在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综合本案案情,王某能否得到赔偿的关键有两点:其一、王某与刘老板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应采用何种途径获得赔偿?其二、王某伤愈后面对刘老板的不配合,应如何搜集证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的赔偿请求。在校的大中专、职业技校的学生到相关单位实习锻炼,根据《劳动法》规定,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实习生的身份仍是学生,不是劳动者,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以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该汽修厂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其开办者也就是刘老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刘老板为雇主。王某在受雇的过程中受伤,符合雇员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雇员平时要注意收集、保存与自身权利有关的证据,比如,工卡、工号、工作服等。本案中雇主办理住院手续的签字记录、王某手术时雇主的签字记录、雇主支付过费用的单据,以及与雇主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的录音、录像等资料都可以作为王某向雇主主张赔偿权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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