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性差异
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上看,取保候审要比监视居住较为轻缓。对于被取保候审者,刑事诉讼法要求其履行一些带有不妨碍诉讼性质的义务,并禁止他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和县。但被监视居住者所受的限制就大得多,他们除了不得妨碍诉讼进行以外,还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离开自己的住处或指定的居所,也不得随便会见他人。尽管这一点在法律上规定得十分模糊,司法实务界的理解也有较大的分歧,但在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几乎无一例外地变成了变相羁押。因为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极少将嫌疑人监视居住在家中,而是专门指定的地点,如宾馆、招待所、办公室等,被监视居住者所受的限制几乎接近于羁押。所以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取保候审在保护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等方面更加合理化,更加人性化。
(二)适用时间长短不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公检法三机关对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且从目前我国对这两种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情况看来,取保候审也并非监视居住的必经过程,司法机关可以依据案情以及办案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适用何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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